行政价格执法监督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价格行政执法机关正确行使价格监督检查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价格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三条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行
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条价格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司法监督,自
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价格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
(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二)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三)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五)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六)行政复议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六条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行政执法主体,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非价格主管部门的名义对价格违法者实施处罚;
(二)违法委托价格行政执法或委托不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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