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局委员会审价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省物价局价格集体审议行为,保证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规范、民主、公开、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体审议采取一般程序或简易程序。本规定适用于集体审议的一般程序。
第三条一般程序是指对一次性调定价格涉及面较广、调价金额较大和调价幅度较高的商品和服务,由审价委员会集体审议。
具体调定价格涉及的范围、调价金额和幅度,另行规定。
第四条省物价局审价委员会是省物价局价格决策的集体审议组织。
审价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
审价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局长担任。
副主任委员由各位副局长、纪检组长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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