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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监测综合考评制度

为全面推动我省价格监测和信息服务工作,调动价格监测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办法》和省政府《**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省价格监测(信息)工作综合考评从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总分为100分。

(一)价格监测工作开展情况;

(二)信息材料报送与采用情况;

(三)监测机构设置及专职监测人员落实情况

二、考核具体内容及标准

(一)价格监测(占总分值60%)

1.考核对象。各市价格部门,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价格监测任务的县(市、区)价格部门。

2.考核内容

(1)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各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情况,监测数据上报率、准确性和及时性;

(2)价格监测点采报价质量检查、指导制度执行情况;

(3)价格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开展情况。

3.考核方法。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各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数据上报情况分值占80%,价格监测点采报价质量检查、指导制度执行情况分值占10%,价格预警考核分值占10%。

(1)监测数据上报考核(80分)

报告单位按时上报各项监测数据,数据上报及时、准确,不缺报、不错报、不迟报的,得80分。

上报数据每错一处或每缺一条扣减1分。数据报表每迟报1天,扣减2分,迟报3天及以上的该报表数据按缺报处理。报表每缺报一份/期扣减5分。

(2)价格监测点采报价质量检查、指导制度执行情况考核(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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