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资金稽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林业资金管理,确保林业重点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林业重点工程的中央级、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专项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等林业资金的稽查与监督。
第三条林业资金稽查应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依据,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稽查结果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第四条**省林业重点工程稽查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稽查办”)承担全省林业资金稽查具体组织工作。
第二章稽查对象、内容及方法
第五条稽查对象为林业重点工程实施地区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林业基金管理部门和征收单位。
第六条稽查内容:
(一)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是否按规定的项目、期限和程序下达投资计划和预算;资金管理部门是否按规定拨付资金;资金使用单位是否按计划和工程进度及时将资金投入使用,有无截留、滞留的现象。
(二)资金使用单位是否按批复的实施方案使用资金,有无擅自调整工程投资计划,挤占、挪用资金和虚列、置换、违规抵扣工程资金支出现象。
(三)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是否按国家规定执行;有无转移和转存资金、账外设账等问题。
(四)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无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相关工程资料,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虚报工程项目,虚列工程支出等问题。
(五)配套资金是否按规定到位。
(六)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如何,工程建设是否符合初步设计标准,有无损失、浪费资金现象。
(七)林业基金是否按规定征收、使用和管理,征收票据使用是否规范。
(八)其它有关情况。
第七条稽查工作采用实地稽查和送达稽查相结合的办法:
(一)实地稽查。由厅组织稽查工作组到各级林业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实地稽查。
(二)送达稽查。由厅组织分批或分地区集中林业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会计资料、规划设计以及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稽查。
第三章稽查工作组织及其程序
第八条省稽查办应当根据国家林业局、省林业厅确定的工作重点拟定年度稽查工作计划,确定稽查重点、稽查范围、时间安排等具体内容,并报厅领导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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