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林业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及《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林业行政执法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层级监督和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内部监督。
本规定所称林业行政执法行为主要是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实施行政许可及查处林业行政案件实施林业行政处罚。
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时,该上级部门称为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机关。
第四条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坚持纠正错误和改进工作相结合,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和行政监察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应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业法制工作机构建设,配备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加强培训,提高素质,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使其与所承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适应。
第七条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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