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重大决策事项信访评估制度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强化决策责任,保证决策质量,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避免因决策失误或决策不当引发社会矛盾,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根据《信访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中共区委常委会工作规则》、《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暂行规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重大事项决策听证制度的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评估原则
(一)坚持“谁决策、谁评估、谁负责”原则;
(二)坚持依法评估原则;
(三)坚持充分尊重群众民主权利原则;
(四)坚持维护群众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并重原则。
第三条评估范围
镇人民政府及各下属职能部门在作出重大决策时,事前应当进行信访评估。上级决策事项事关我镇的,相关承担部门应及时收集情况,做好稳定工作,并视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及镇党委、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
(一)涉及土地征用方面的事项;
(二)涉及房屋动拆迁方面的事项;
(三)涉及市场管理方面的事项;
(四)涉及企业改制方面的事项;
(五)涉及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方面的事项;
(六)涉及违法建筑方面的事项;
(七)涉及劳资纠纷方面的事项;
(八)涉及环境污染扰民方面的事项;
(九)涉及物业管理方面的事项;
(十)涉及社会保障方面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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