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结果公开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开行为,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及《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开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区审计局主动公开审计结果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区审计局的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内容。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审计结果公开,是指区审计局根据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定期向社会公开审计管辖范围内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第五条区审计局公开审计结果,应当坚持积极稳妥、依法有序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区审计局公开审计结果,应保证审计质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第七条区审计局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市和本区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区审计局可以选择以下适当形式公开审计结果:
(一)通过印发《市区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向社会公开;
(二)通过“”门户网站和“审计”网站发布;
(三)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布;
(四)其他适当的形式。
第九条审计结果公开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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