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持证视察制度
一、第一条起始句“为有利于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行使法律所赋予的职权”修改为“代表持证视察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职权。为有利于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职权”。
二、第二条第一款在“区人大代表”后增加“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将“根据代表履职的需要,可以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持代表证视察的要求”修改为“根据代表履职的需要,可以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提出个人持代表证视察的要求”。本条第二款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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