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区政治、经济、城市建设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民政、人口和计划生育、环境和资源保护等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由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一)为保证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本区遵守和执行的重要措施;
(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区的重要部署和措施;
(三)涉及全区人民切身利益的改革方案;
(四)涉及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
(五)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区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区级决算;
(六)本区区域总体规划和涉及区域规模、发展方向、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
(七)有关司法改革和司法公正的重大事项;
(八)区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区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区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一)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
(二)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四)区级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情况和政府举债情况;
(五)本区劳动就业、农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情况,以及区级社会保障基金的募集和使用情况;
(六)本区有关公用事业服务价格的调整方案;
(七)财政性资金投资数额较大的,或对本区经济发展、环境和资源有较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建设情况;
(八)本区产业结构调整等重大经济建设情况;
(九)本区环境保护和区域规划实施的重要情况;
(十)本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人口和计划生育等社会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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