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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制度

委系统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行政机关的职能转变和依法行政,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实施行政许可的原则

(一)坚持统一规范,分工办理的原则,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能

(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法行政,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三)坚持以人为本,便民高效的原则,积极改进机关工作,努力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条: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是我区的建设、市政、公路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在上述管理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是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定行政机关。

区公路管理署在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是行政许可的法定授权组织。

第三条: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和办理机构

区建委所设立的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根据其行政主管的范围分别受理公路、市政、建筑管理和燃气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区公路署、市政署、建管所和公用事业所分别是上述行政许可的具体办理机构。

行政许可实施工作在委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具体管理由协调科负责。

第四条:行政许可受理窗口的主要职责

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是对外代表区建委实施行政许可的窗口,在行政许可办理机构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咨询解答,接收材料和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程序性审查;

(三)对简单的行政许可事项,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负责处理申请材料的更正、补正事宜;

(五)负责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六)实施市业务主管部门有关受理的规定和要求;

(七)其它与行政许可受理、送达相关的事项

第五条。行政许可办理机构要在受理窗口明确和落实具体的领导或负责人,负责对受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事项及时作出决定,确保受理窗口能够依法及时履行受理、不予受理、通知补正和当场准予许可等职责。

第六条:行政许可办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区市政工程管理署、区公路管理署、区建筑管理所和区公用事业管理所是具体负责行政许可实体审查的办理机构。行政许可办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完善受理窗口的公示橱窗、格式文本和公式查阅记录等制度和措施;

(二)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核实、踏勘等实体审查;

(三)听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

(四)参与组织进行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

(五)行政许可审批资料的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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