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卫生部和教育部印发的《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区民工子女简易学校、家办幼儿园。
一、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学校应建立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
三、学校应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品卫生安全岗位职责(详见附件),并且有相应的工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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