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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委行政审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委农业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区行政审批责任制暂行规定》,结合农委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责任制是指由法律、法规授权的或被委托的行政审批、审核、核准、备案等法律责任分解到有关职能科室(单位)和人员进行监督、考评的行政审批责任制。

第三条根据“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审批的工作范围、职责、权限等,明确审批职能科室和责任人,实现岗位责任权责分明,防止重复审批和多头审批。

第二章责任范围

第四条领导班子对职能科室(单位)重大行政审批事项负集体领导责任。

第五条行政审批单位的行政首长是行政审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单位)行政审批的权限设置、政务公开、监督管理、责任追究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六条分管领导对所分管的行政审批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并协助行政首长工作。

第七条行政审批职能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的行政审批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经办人员对经办的行政审批事项负具体经办责任。

第三章责任内容

第九条明确审批事项。审核、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范围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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