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劳动模范管理制度(市)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职工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以下统一简称为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带头、骨干和桥梁作用,进一步激发全市职工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劳动模范评选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工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州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是指由政府命名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和国务院各部委命名的全国系统职工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和由省直各系统命名的职工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职工劳动模范。
第四条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职工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郑州市总工会负责管理郑州市人民政府命名的国家职工和除农民之外的其他劳动者中的劳动模范和郑州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并协助上级工会管理全国、省部级劳动模范、全国、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工会负责本单位职工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以基层为主,要做到评选、管理与教育工作并重。各级工会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劳动模范档案,有条件的要实行微机管理。劳动模范档案应包括:劳动模范登记表、先进事迹材料、重大情况变更等。
第六条各级工会应加大宣传力度,弘扬劳动模范精神,总结推广他们创造的先进技术和先进工作方法,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同时,要加强对劳动模范的培养教育,引导他们保持荣誉称号。在工会经费预算中要逐步安排劳动模范管理专项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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