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大连市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决定设立大连市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民营企业按辽宁省乡镇企业管理局、辽宁省统计局下发的《辽宁省民营经济统计制度(试行)》规定执行。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执行。
二、扶持方向和资金用途
第四条发展专项资金优先支持下列项目:
(一)符合我市“一个中心、四大基地、八大产业集群”发展方向的项目;
(二)采用高新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三)替代进口、填补国内空白的项目;
(四)为我市大中型支柱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项目;
(五)产品大量出口创汇的项目;
(六)大量安置职工就业的项目;
(七)经济效益较好、具有中长期发展前景的项目;
(八)获得国家、省级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的项目;
(九)中介机构为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服务的项目;
(十)对市政府认定的百强民营企业,在同等条件给予优先支持;
(十一)国家、省确定支持的项目;
(十二)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
第五条发展专项资金包括技术改造项目补助资金、高科技项目补助资金、信用担保奖励资金、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奖励资金、中介机构服务补助资金、上级专项配套资金和工作经费等。
第六条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奖励资金按照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中小企业局《大连市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条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一般按照投资额的6%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八条对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高科技项目,一般按照投资额的6%给予一次性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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