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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供货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南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公务用车协议供货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平等竞争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协议供货生产厂商及生产厂商授权的协议供货服务单位。每年对协议供货生产厂商及生产厂商授权的协议供货服务单位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奖优汰劣。

第三条按照公开透明原则,河南省2008年度公务用车协议供货要在网上操作,采购人和协议供货生产厂商及生产厂商授权的协议供货服务单位要配备相应设备,安排专门人员,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为与财政年度吻合,2008年河南省公务用车协议供货有效期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二、适用范围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公务用车的河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包括省本级、各省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各县、区及县级市、乡级,以下简称采购人)及协议供货生产厂商和生产厂商授权的协议供货服务经销商(以下简称协议供货企业)。

第六条采购人所发生的公务用车购置,适用于本办法。

各类车型的适用范围如下:

轿车:10台(含10台)以内;

越野车:5台(含5台)以内;

商务车:5台(含5台)以内;

微型客车(车长l≤3.5m):20台(含20台)以内;

轻型客车(3.5m<车长l≤6m):3台(含3台)以内;

大客车(6m<车长l≤12m)。3台(含3台)以内。

第七条采购人可在确定的协议供货企业范围内自主选择。特别强调的是,协议供货期间的价格执行原则上以中标品牌的中标协议供货价为依据,在协议供货期内如某一车型的协议供货价高于市场统一媒体价扣除中标优惠率后的净价,则以优惠后的净价作为新的协议供货价,但都不得高于最低销售限价。同时,采购人实施采购时可以与供应商讨价还价,做进一步地谈判、询价和协商。

三、程序及付款

第八条采购人在购买公务用车之前,应先从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务用车协议供货”栏目查询中标车辆的品牌、型号、配置及报价等需求信息。

第九条采购人在购买车辆之前,根据车辆配备标准、单位车辆编制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的车型到同级车辆审批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车辆主管部门批复后,采购人按照批准的车型可以向协议供货企业直接购买,也可以组织多家议价或采用反竞拍的方式采购。

第十一条采购人与协议供货企业要及时签订合同,按时交付车辆,并按照事前约定及时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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