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城区居民生活保障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城区居民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我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建立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为基本措施。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根据本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需求确定。
第三条1997年我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为月人均生活费100元。今后,可随着物价增幅进行调整。
第四条凡持有本市城区(不含郊区)非农业户口的居民(不含购买的户口和暂住户口),月人均生活费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无产可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
第五条核定城区居民家庭收入的依据
(一)家庭成员的工资、奖金和各种补贴;
(二)家庭成员从事个体劳动获得的收入;
(三)家庭资产增值的收入;
(四)学生在校读书享受的奖学金和其他补贴;
(五)接受亲属的赡养费、抚养费等资助;
(六)家庭成员领取的固定、非固定救济金;
(七)其他收入。
第六条根据国家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等人员,其抚恤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七条家庭人均收入达不到保障线的,实行人均差额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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