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工作站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林业工作站(以下简称林业站)的建设与管理,发挥林业站在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以及发展林业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业站依法对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管理和监督,是组织和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发展林业生产和开展林业社会化服务的基层事业单位。
第四条林业站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领导或者实行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主管全国林业站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业站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林业站的职责
第六条林业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与贯彻执行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各项林业方针、政策;
(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和指导农村集体、个人开展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资源调查、造林检查验收、林业统计和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掌握辖区内森林资源消长和野生动植物物种变化情况;
(四)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林木来采伐工作、配合作好林木采伐的伐区调查设计,并参与工作;
(五)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政人民政府做好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六)依法保护、管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依法保护湿地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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