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制度
第一条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工作,加大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依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是国家为扶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各省辖市纳入后期扶持的移民人数,20*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按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20*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按原迁人口核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对20*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符合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年7月1日起再连续扶持二十年;对20*年7月1日后搬迁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连续扶持二十年。
第三条根据省政府核定的后期扶持移民人数和国家规定的扶持标准,省财政厅会同省政府移民办核定各省辖市(有关县市)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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