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企业代表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法人登记(包括公司登记,下同)中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未完,全文共1134字,当前显示32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