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管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加强人才工作的有关精神,实施人才强县战略,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和鼓励创新的社会氛围,创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政策环境,做好我县拔尖人才的选拔和管理工作,调动广大人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中央、省、市委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单位、企事业单位及农村各行业、各学科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农村实用技术人员。
第三条县管拔尖人才分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四类。
第四条全县选拔、管理拔尖人才工作,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人才办组织实施。
第二章拔尖人才的条件
第五条县管拔尖人才人选,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清正廉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坚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对社会做出突出贡献,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党政人才年龄在48周岁以下。
党政人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市级以上优秀党务工作者、精神文明先进个人或“十佳公仆”的人员。
二、干部年度考核获优秀等次的人员。
三、所负责的单位、部门季度考核中连续两季度综合排名前三名或年度考核中综合排名前三名的人员。
四、所负责的单位、部门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的人员。
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企业管理中,成绩显著,并获市级以上表彰奖励者。
二、企业经济效益好,年上缴利税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纳税大户。
三、企业负责人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者。
专业技术人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市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的人员。
二、已成为我县某一行业或学科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并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的人员。
三、在本行业成绩显著,并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四篇以上学术论文或市级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七篇以上论文者。
四、在专业技术工作或引进、消化、开发、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工作中,解决了关键技术疑难问题,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获得市级以上奖励者。
五、在工程设计方面,获得省(部)级二等以上优秀设计奖,获得市级优秀设计一等奖的人员。
六、在教学第一线教书育人,成绩卓著,享有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省级以上优秀教师、特级教师称号的优秀教育工作者、学科带头人。
七、在医疗卫生第一线工作,医疗技术精湛,特别是在诊断治疗疑难病症方面做出重大贡献,或在预防保健等方面对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提出有效预防对策和防治措施,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的优秀医务工作者。
八、在文学创作、艺术表演、新闻工作中成绩卓著,对繁荣和促进文化艺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市级以上文学及艺术类奖,市级以上新闻奖、百佳新闻工作者,在县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著名作家、书画家、表演艺术家、美术家。
九、在体育项目中,培养出取得市级以上体育比赛冠军的运动队、运动员,并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的优秀教练员。
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利用先进实用技术开展多种经营已形成一定规模的种、养殖能手。
二、在农业技术推广、示范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农民技术人员。
三、学科学、用科学、依靠科学技术发展经济的科技能人。
四、被市级以上命名的科技致富示范户、示范基地的负责人。
第三章拔尖人才选拔的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选拔县管拔尖人才,坚持民主、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以对社会的实际贡献和政治表现为依据,不受身份、专业技术职务、学历、资历的限制,坚持好中选优,真正拔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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