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市委员会主席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中共*市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条主席会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中共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高举爱国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建设民富市强文明和谐的现代*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规定决议,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愿望,积极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举行的会议和活动。
第五条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研究部署学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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