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党员组织生活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督促市县级党员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增强党性观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四大班子市级党员领导干部及享受副县级以上待遇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条市县级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指市县级党员领导干部既要以市县级党员领导干部身份参加市县级领导班子党组织召开的组织生活,又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
第四条市县级党委(党组)的组织生活由党组织负责人主持,坚持政治性、思想性和原则性。
第五条每个市县级党员领导干部都必须参加党的组织活动,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六条市县级党员领导干部因外出学习或进修,在半年之内要持组织证明在所在单位参加组织生活,临时出差不能参加组织生活的,回来后要进行补课,并向组织汇报学习、思想、工作情况。
第七条市县级党员领导干部如因长期患病不能参加正常组织生活的,党委(党组)要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向他们传达组织生活的内容,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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