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局河道采砂管理制度
为加强河道的整治和管理,合理采挖河道砂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含水库迁赔高程以下)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他金属和非金属)
第二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制订河道的整治规划。各河道管理单位要对所辖河道水、土、砂、石的开采利用进行勘察规划,划出许可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设置标志,并实施采砂管理。未设河道管理单位的河道,由县级河道主管部门进行规划和实施采砂管理。
第三条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许可证由省水利厅与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式样附后),由省、市(地)河道主管机关或由其授权的单位负责发放。
第四条采砂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河道采砂申请书,说明开采地点、范围、深度、运输路线、作业方式、弃料处理及负责人等,经审批,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开采。从事淘金和营业性采砂取土的,在获准许可后,还应按当地工商、物价、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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