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无社会保障居民养老保障办法(市)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按照统筹城乡的要求,遵循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且不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按照本办法,享受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以下简称老年保障待遇)。
本办法所称社会养老保障待遇是指:
(一)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退职费;
(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三)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
(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移交地方管理军队干部退休金和无军籍职工退休金;
(五)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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