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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财政检查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财政检查工作,优化财政检查工作程序,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32号令)和北京市财政局《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被检查人)实施财政检查,适用本规程。

区财政局是财政检查的执法主体,各个具体实施财政检查的科室必须以区财政局的名义对外实施财政检查。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财政检查,是指区财政局为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对被检查人执行财税法律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区财政局实施财政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区财政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程的规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遵循法定程序,实施财政检查,依法作出检查结论或处理、处罚决定。

第六条监督检查科及预算、国库、综合计划、企业、行政政法、教科文、社保、经济建设、政府采购、会计、绩效评价等具有财政监督职能的科室为实施检查的科室(以下统称检查科室),检查科室应当按照《东城区财政局行政执法职责及事项分解》的职责分工开展财政检查工作,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章检查组及检查人员

第七条区财政局组织开展财政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每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八条检查组检查人员由检查科室工作人员组成。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检查组长同时还应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财政检查技能。

第九条根据需要,区财政局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并根据区财政局相关规定与受聘方签订协议。受聘方应根据协议履行检查职责。

第十条检查人员与被检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检查人认为检查人员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可以要求检查人员回避。检查人员的回避,由局长决定。

第十一条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财政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将财政检查中取得的材料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三章计划组织及实施检查

第十二条区财政局根据工作要求制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财政检查,或者根据日常财政管理需要,组织开展财政检查。

第十三条检查科室在开展具体财政检查时,应当对检查的时间、检查的范围等事项做出规定,提出要求。

第十四条实施财政检查前,检查组应当熟悉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根据检查事项的性质和检查要求,对被检查人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初步了解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收集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检查组长根据调查情况,结合检查组实际,编制检查工作方案,并在检查前报主管领导。检查开始后,检查组如对工作方案进行修正或补充,需将调整后的检查工作方案报主管领导。

检查工作方案是检查组为了完成具体检查任务制定的,从发送检查通知书到上交检查报告全部过程的工作安排。检查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检查人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二)检查的范围、内容和重点;

(三)预定的检查工作起止日期;

(四)检查组组长、成员及其分工;

(五)编制的日期;

(六)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区财政局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同时送达被检查单位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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