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级党政领导干部经济审计制度
为了加强对我县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正确评价经济责任,促进廉政建设,全面履行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结合我县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经济责任审计
一、审计范围和对象
全县正、副科级单位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及乡镇(区)党政正职领导干部。
任同一职务时间较长、任期届满或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遇有特殊情况需要离任后暂缓进行审计的,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意见,报请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二、审计内容
(一)党政领导干部在职期间对所在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业务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1、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
3、失职、渎职的行为;
4、其它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主管责任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的经济业务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二)审计机关对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有:
1、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或者财政、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2、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
3、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4、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5、财政、财务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6、债权债务状况及其真实性。
7、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三)通过审计,查清领导干部在职期间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资产、负债、损益情况,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以及领导干部本人有无侵占国有资产、违反廉政规定及其它违法、违纪等问题。
三、审计程序
(一)成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用一年的时间对应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等情况全部审计一次,审计结果作为以后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数。在此基础上,实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化、经常化。
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对于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领导干部,确认有必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派出审计组实施审计。
每年年底前,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提出下年度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计划,与同级审计机关共同协商,确定下年度经济责任审计的项目,列入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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