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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权属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三条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

第四条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第五条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六条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条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原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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