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科技管理制度(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计划地发展我省文物保护科学与技术事业,加强对文物保护科技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中共**省委《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大省的决定》(*委[20**]11号)及《**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文物保护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文物保护科技项目是指考古发掘出土文物、馆藏文物的保护、修复、复制,文物的分析、检测、鉴定技术,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与修复,陈列展览、考古调查与发掘技术。
第三条为体现社会参与的原则,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文物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公平竞争,文物保护科技项目主要采取招标方式选定项目承担单位,招标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部分项目可由专家委员会指定具备科研能力的单位或科研基地承担。
第四条文物保护科技项目以**省文物保护科技的重点和难点课题为研究内容,面向全国文物、博物馆单位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评标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文物保护科技项目的管理实行**省文物局、项目组织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分级管理的方式,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
第六条**省文物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全省文物保护事业科技发展战略研究;
(二)制定全省文物保护科技近期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审定文物保护科技招标项目及其经费预算;
(四)组织项目招标、评标工作,确定项目中标人,拨付项目专项补助经费;
(五)督促、检查科技项目的实施过程,组织项目中期检查,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有关重大问题;
(六)登记项目产生的科研成果,按规定管理课题成果的知识产权;
**省文物局组织专家委员会,具体承担文物保护科技项目的确定、评标、督查和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省文物保护科研基地为项目组织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落实项目约定的支持条件;
(三)组织项目的实施,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上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
(四)协调并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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