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监督机构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会审计机构的指导、监督,促进社会审计工作的健康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社会审计机构,是指依法独立进行社会审计的机构及对其实行行业管理的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会同财政部门,履行对社会审计机构指导、监督的职责。
审计署会同财政部,负责对全国社会审计机构的指导、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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