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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档案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档案工作,保证审计档案的质量,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审计机关在项目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以纸质、磁质、光盘和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历史记录。

审计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审计档案工作,是指审计机关建立审计档案并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编研、统计、鉴定和移交的活动。

第四条审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审计署主管全国的审计档案工作,同时接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档案工作,接受上一级审计机关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当设立档案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审计档案工作。

第六条审计机关档案管理机构和档案工作人员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法律、法规,拟定审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对本机关各部门审计文件材料的立卷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编研和统计工作;

(四)定期对本机关库存审计档案进行鉴定,如期移交应由同级档案馆保管的审计档案;

(五)监督和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档案工作;

(六)开展审计档案工作的检查、总结、培训、研究等活动

第七条审计档案的建立实行审计组负责制。

第八条应归入项目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是:

(一)立项性文件材料,如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

(二)证明性文件材料,如审计证据(含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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