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审计局的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局领导班子、各股室负责人及机关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旗委、政府的实施细则,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东乌旗审计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和反腐败工作的三项格局,坚持教育为主,标本兼治,做到责任明确,狠抓落实。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局党支部统一领导,分管局长各负其责,全局党员干部积极参与,上下努力,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把廉政建设的任务和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各股室乃至每个党员干部的人头上,使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形成上下联动,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机关双百分考核和评先选优的各项活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问题,造成影响的,取消评先选优资格。
第二章责任范围及内容
第五条局党支部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支部书记、局长对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股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各股室负责人,对本股室的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局党支部书记、局长在局党风廉政建设中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上级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和本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需要,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领导班子会议,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确定任务,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2.领导全局反腐倡廉工作,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目标和法规制度的落实,治理行业部门不正之风,清除腐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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