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非税收入稽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和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行政法规及政府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对政府非税收入征缴、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管理、财政票据等进行稽查,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凡有政府非税收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部门或单位,均应接受财政部门组织的稽查。
第五条政府非税收入稽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管理的非税收入进行稽查,并指导下一级政府非税收入稽查工作。
第六条政府非税收入稽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从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得向被稽查的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单位(以下简称被稽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稽查的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政府非税收入征缴的稽查包括:
(一)是否未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
(二)是否擅自改变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期限和征收标准;
(三)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缓征政府非税收入;
(四)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政府非税收入的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五)是否有违法当场收取现款的行为;
(六)是否有违规委托或转委托征收的行为;
(七)涉及政府非税收入征缴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管理的稽查包括:
(一)是否按照规定开设银行账户;
(二)是否按照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或收支脱钩管理和收缴分离制度;
(三)是否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和规定的预算级次、科目将政府非税收入缴入国库或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四)是否按照规定办理误征、多征政府非税收入以及待结算收入和暂扣财物的退付手续;
(五)涉及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财政票据的稽查包括:
(一)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和使用财政票据;
(二)是否按照规定建立财政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管理制度,并设置专人管理财政票据;
(三)是否存在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涂改财政票据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串用财政票据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销毁财政票据的情况;
(六)是否存在遗失财政票据不及时报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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