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决定》*,促进我省服务业跨越发展,全面提升我省服务业发展水平和综合实力,规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简称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引导资金的设立和使用
第二条引导资金是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全省公益性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引导资金采取补助与银行贷款贴息两种支持方式。对公益性服务业项目给予补助;对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给予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占引导资金总额的40%,贴息资金占引导资金总额的60%,同时继续研究探索其他支持方式。省政府对发展服务业先进单位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从引导资金中安排。
第三章引导资金使用原则
第四条引导资金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集中使用。申请引导资金的项目应是各地服务业重点带头企业、新兴和现代服务业项目。
(二)支持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项目。对广泛吸纳社会各方面资金,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项目,引导资金给予优先支持。
第四章引导资金支持的方向和方式
(未完,全文共1736字,当前显示48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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