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电子监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行政机关工作效能,提高行政机关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威海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威海市电子监察,包括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和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察。
行政审批电子监察是指监察机关运用现代化网络技术对全市网上办理行政审批全过程进行实时监察、预警纠错、绩效评估和信息服务的一种监察手段。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察是指监察机关运用现代化网络技术对全市经济领域重点事项实施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进行监督的一种监察手段。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电子监察范围的市直部门,包括具有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部门服务大厅和参与重点项目实施的市直各单位。(以下简称市直部门)
市直具有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是指市直以及中央和省驻威具有法定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及其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审批的其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审批的组织。
市直部门服务大厅,是指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和省驻威单位面向社会设立的各种对外服务大厅。参与重点项目实施的市直各单位,是指参与市直经济领域重点项目实施的各主管行政机关、项目实施单位。
第四条电子监察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协作、公开透明、高效便民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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