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并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规定,参照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税的征收,实行比例税制。
第三条下列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农业税:
1、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兼营农业的其他生产合作社;
2、有自留地的合作社社员;
3、个体农民和有农业收入的其他公民;
4、国营农场、地方国营农场和公私合营农场;
5、有农业收入的企业、机关、部队、学校、团体和寺庙。
第四条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兼营农业的其他生产合作社,以社为单位交纳农业税。个体农民,以户为单位交纳农业税。其他纳税人按照他们的经营单位交纳农业税。
第五条农业税的税额,按照纳税人的农业收入和经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计算。
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应当交纳的农业税,按照他们自留地的农业收入计算。
(二)农业收入的计算
第六条农业收入的计算,以常年产量为标准,常年产量应根据纳税人的土地的自然条件和当地一般经营情况,按照正常年景的收入评定,报县人民委员会核定之。
为了贯彻郊区农业为城市服务的方针,在评定常年产量的时候,对于蔬菜、果园、苗圃、药材等园艺作物及特产作物的收入,应适当减成计算。
第七条各种农业收入,一律折合稻谷,以市斤为单位计算。
第八条常年产量评定后,在五年以内,纳税人的农业收入,如因勤劳耕作、改进耕作技术而有所增加时,其常年产量不予提高;因怠于耕作而致收入减少时,亦不予降低。
第九条常年产量评定后,计税土地如由于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或者水冲沙积,不能恢复耕种等原因,面积有所减少,而是项减少的土地,当年又无收益的经县人民委员会审查批准,可扣除这部分土地的常年产量。纳税人由于兴修农田水利,建造仓房、住房、修筑道路,以及其他需要而占用的土地、其常年产量均不应减少。占用面积如涉及到几个纳税人的土地时,经过协商,可调整各纳税人的常年产量,但调整后的总数不得比原来减少。
(三)税率和计征办法
第十条各县的平均税率规定如下:
**县18.5%
**县18%
**县17%
**县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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