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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促进农业科技进步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农业技术推广和培训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农业科技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增加对农业科技进步的投入,建立和完善农业科技的管理机制和创新、服务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农业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第四条市和区、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业科技进步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规定负责农业科技进步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科技进步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市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农业科技投入体系,实现稳定的投入增长。

本市应当根据农业科技发展规划,安排用于农业科技攻关、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和技术引进等科技兴农项目的资金。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部门的计划,安排促进农业科技进步的资金。

本市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参与对农业科技进步的投入。

第六条以市或者区、县财政性资金设立农业科技项目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发布立项指南。

农业科技项目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评审、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人员的信用评估、资金使用监管、项目成果绩效评估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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