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加强管理,促进本市社会力量办学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系指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办学者。
本市社会力量单独或者与非社会力量联合举办的向社会招生的各类学校(包括班,下同)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帮助解决办学中存在的困难。
第四条社会力量办学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保证教学质量。
第五条社会力量办学可根据各自的办学力量和条件,开办各种类型的职业技术培训、基础教育、中等专业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大学后的继续教育以及社会文化和生活教育等。
第六条社会力量办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学有专长并熟悉教学业务和学校管理的人员主持学校的日常工作;
(二)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和教学计划;
(三)有一定数量的能胜任教学工作的专职和兼职教师;
(四)有必要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备;
(五)有办学和教学的管理制度;
(六)有正当可靠的经费来源。
第七条单位申请办学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城镇待业人员申请办学须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离、退休人员申请办学须经原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同意。
第八条社会力量办学在取得有关单位同意办学的文件后,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凡举办需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或者本市的学校设置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凡举办需国家承认技术等级的学校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市或者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应当抄送市或者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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