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局档案馆设置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档案馆设置的管理,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根据《**市档案条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馆,是指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档案资料,具有一定规模,为社会各方面服务的机构,包括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和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档案馆的设置管理。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档案馆的设置管理工作。
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综合档案馆的设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置原则)
本市档案馆的设置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便于利用和重点发展综合档案馆的原则。
第六条(布局和设置要求)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档案事业发展和合理布局的需要,对本市档案馆网的建设实行统筹规划。
各类档案馆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设置:
(一)综合档案馆按照市和区、县行政区划分级设置;
(二)专门档案馆按照特定领域或者特殊载体档案管理的需要设置;
(三)部门档案馆按照市级行政部门专业档案管理的需要设置;
(四)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按照市属大型企业、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业务档案管理的需要设置。
第七条(设置条件)
申请设置档案馆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数量的档案。设置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要有6万卷(册)以上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卷(册)长度达到720米以上;设置部门档案馆要有3万卷(册)以上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卷(册)长度达到360米以上;设置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要有2万卷(册)以上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卷(册)长度达到240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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