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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本市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使用城镇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以下统称建筑物)的建筑节能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安装和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建筑节能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建筑节能标准),对建筑物围护结构采取隔热保温措施,选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及其维护保养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用能系统,是指与建筑物同步设计、同步安装的用能设备和设施。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经济委员会对本市节能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对本市建筑节能实施监督管理,**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科学技术、房地资源、财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标准的实施和制定)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鼓励采用建筑节能推荐性标准。

对国家尚未制定节能标准的建筑领域,市建设交通委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本市节能标准以及为实施标准相配套的技术规范。

第六条(城市建设详细规划要求)

市或者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在确定建筑物布局、形状和朝向时,应当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

第七条(对新建项目的节能要求)

新建建筑物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以及建筑节能标准,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第八条(对改建扩建项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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