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照《**省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政办〔**〕11号),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
行政机关确定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机构(以下称保密审查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二)对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等不确定事项进行申报;
(三)对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等。
第五条行政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机关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并负责督促落实;
(二)对已泄密或可能泄密的政府信息采取补救措施;
(三)负责查处本机关或督促查处本系统发生的泄密事件,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查处重大泄密事件。
第六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中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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