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强化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是指县政府、县安委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的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突出问题,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约谈有关乡镇、县直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求就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接受约谈:
(一)不按要求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除事故隐患的;
(二)存在区域性安全隐患,未开展集中整治或无相应预案、对策的;
(三)对高危行业(企业)及重大危险源未按要求监控的;
(四)对不符合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事项予以批准或许可的;
(五)对已取得批准或许可的事项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依法撤销原批准(许可)或者不依法严肃查处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被责令停产或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方便的;
(七)对所在地区、所在行业存在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储存、非法运输、非法建设等行为打击不力的;
(八)不认真对待群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造成群众上访,产生不良影响的;
(九)被上级部门通报或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十)组织领导不力,未按时完成国家、省、市部署的安全生产重大专项工作任务的;
(十一)年度内所在地区、所在行业发生一起一次死亡2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十二)隐瞒、迟报或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十三)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十四)应当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约谈一般以谈话形式进行。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县政府、县安委会主要负责人主持,约谈单位分管负责人由县政府、县安委会分管负责人主持,约谈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可由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主持。县组织人事、监察、安监等部门为约谈小组成员单位,必要时可邀请县法院、检察院和安全管理专家等列席。其业务工作由县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办。
约谈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随时进行。
(未完,全文共2897字,当前显示961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