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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办〔**〕11号)以及其他相关法规和国家政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行政机关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按照部门管理、统一发布的要求,坚持“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把关、一把手总负责制。

第四条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构或指定机构、人员负责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本机关的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制度,并负责督促落实;

(二)细化本机关可以公开、不得公开的具体信息;

(三)负责本机关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

(四)负责向上级保密部门申报公开政府信息中的不明确事项;

(五)接受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人员的保密教育和培训;

(二)指导行政机关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三)受理并答复行政机关关于公开政府信息中保密事项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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