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局节水标志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维护国家节水标志使用的严肃性与公正性,确保本市节水事业健康发展,促进合理用水、节约用水,增强全社会节水意识,根据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关于国家节水标志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国家节水标志,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节水证明商标,其权益受法律保护。国家节水标志是国家节水的宣传标志,同时也是节水型企业、节水型社区、节水型产品和器具、节水型项目以及其他节水相关事项的标识。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经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授权,负责本市国家节水标志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授予国家节水标志的相关目录。上海市给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给水处)、上海市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筑节能办)、上海市节能产品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节能产品评委会)、上海市水利排灌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排灌处)等相关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市节水办做好国家节水标志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使用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有关节约用水宣传活动的,可自愿申请使用国家节水标志。批准使用国家节水标志的,允许在宣传活动相关事项中使用国家节水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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