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局供水调度计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供水调度、水质、贸易计量管理,确保安全供水和优质服务,根据《**市供水管理条例》、《**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供水调度、水质是指在自来水的原水取水、制水、供水过程中的调度、水质;贸易计量是指供水企业之间、供水企业与用户之间的原水、自来水的贸易计量。
本规定所称供水企业是指自来水供水企业、原水供水企业。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县)所属供水企业的供水调度、水质、贸易计量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供水调度、水质、贸易计量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给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给水处)负责实施日常的监督和管理。
区县(区)供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区)所属代水企业供水范围内的供水调度、水质、贸易计量管理,业务上受市水务局领导。
第五条(供水设施、设备保护)
供水企业负有保护供水调度设施、水质监测在线仪表和贸易计量结算仪表完好的责任,确保通讯设备完好率、在线仪表完好率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二章调度管理
第六条(调度原则)
运用科学手段,优化调度措施,确保调度指令贯彻落实,实现统一调度;扩展调度监控网的开发利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在确保供水安全的前提下,逐步引入竞争机制,实行竞价上网。
第七条(调度机构及其职能)
**市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监测中心)负责调度临近系统的统一规划和管理,负责信息管理系统(gis)和决策支持系统(管网建模)管理;负责本市中心城区供水管网运行的监控和组织实施应急调度,编制指导性月调度计划,协调≥dn1000自来水管网阀门的启、闭操作。
原水公司调度室负责原水供应调度,根据自来水供水企业的要求,编制并组织原水调度计划,满足自来水供水企业对原水的需求。
区(县)(区)自来水公司的调度机构负责本地区自来水供水生产和日常调度。
第八条(协调调度)
监测中心应当组织市属供水企业召开月供水调度例会,统计分析上月供水调度情况、调度监控网运行状况以及管网服务压力合格率、调度指令保证率、通讯设备完好率和在线仪表完好率情况,根据各供水企业提出的调度计划,制定下月供水调度的全市指导性调度计划。
监测中心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组织区(县)供水企业召开供水调度例会。
市属供水企业之间在日常调度中发生争议,可能影响正常供水的,由市给水处协调处理,并由监测中心下达调度指令,市属供水企业应当执行。
第九条(应急调度)
市和区(县)供水企业应当制定突发性事故等紧急情况发生时的应急供水预案。
中心城区内因发生重大突发性事故等紧急情况,日常调度无法正常实施时,市属供水企业应当根据应急供水预案进行处置,同时报市给水处,并由市给水处报经市水务局同意后下达应急调度指令,监测中心组织供水企业实施,供水企业必须服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
区(县)供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供水企业供水范围内重大突发性事故等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理。
第十条(供水压力)
原水供水企业供应原水的进厂水压力企业、自来水供水企业管网水的压力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
自来水供水企业的测压点应当按照供水面积每10(km)2不少于一个、10(km)2以内设二个的原则设置,并应当确保城镇供水管网干管末梢压力≥0.16mpa,管网压力合格率≥97.0%。
第十一条(就地取水限制)
自来水供水企业应当根据与原水供水企业签定的产销合同用足原水供水企业供应的原水,严禁擅自就地取水。因电机设备防潮运行需就地取水时,每泵每周运行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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