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局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管理制度
第一条依据和目的
为了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收运管理,规范自行收运餐厨垃圾的行为,根据《**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九条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自行收运,是指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自己负责将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到规定的餐厨垃圾处置厂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本市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的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市废弃物管理处实施;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自行收运的条件
具备下列规定条件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可以负责自行收运其产生的餐厨垃圾:
(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餐厨垃圾日产量达2吨以上,且每日就餐人数超过5000人(次);
(三)拥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收运车辆和设备;
(四)已落实餐厨垃圾处置厂(场),且该处置厂(场)经市市容环卫部门审批设立。
第五条自行收运的备案
实行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的,应当在首次收运前持下列有关资料向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进行备案:
(一)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收运车辆和设备有关产权或者使用权等证明材料(车辆、设备为本单位所有的,提供产权证明;车辆、设备为租赁的,提供租赁协议和付费证明);
(四)车辆行驶证;
(五)与餐厨垃圾处置厂(场)签订的处置协议。
对跨区经营的连锁经营企业,应当在首次收运前向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备案。
第六条跨区经营连锁企业备案的资料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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