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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增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科学性、规范性、完整性、实效性管理,确保合作医疗工作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是在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下,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的是弘扬互助共济精神,使农民群众享受到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农民抗大病风险的能力,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第四条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

(二)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略有节余,实现可持续运行

(三)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达到合理的受益面

(四)农民代表参与管理和监督,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户口属本县的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县,乡镇分别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管会),村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定点医疗机构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以下简称院合管办),县卫生局为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下设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县合管办)。

县合管办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制定相关配套管理措施;

(三)协助有关部门筹集、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四)制定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编制基金的预算和决算方案;

(五)监督县内医疗费用的核销工作,负责对县外住院医疗费用的核销;

(六)制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卡、证、表、册;

(七)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者提供咨询服务;

(八)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对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九)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及时收集、整理、分析、评价、上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文书档案管理工作;

(十)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确认,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和费用水平的审查和监管;

(十一)定期向市合管会报告工作,落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乡镇政府合管会主要职责:

(一)在乡镇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收取农民自筹资金;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委托,与农民签订参加合作医疗协议;

(二)负责所在乡镇农民的信息资料收集、补偿公示、档案和统计台帐建立等工作

定点医疗机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协助有关部门筹集、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三)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填写、发放和管理合作医疗证;

(四)负责门诊医疗费用的审核与报销工作,对住院医疗报销凭据进行初审,按规定核销;

(五)建立健康档案,为农民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咨询服务;

(六)报告、公布本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情况;

(七)对村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八)落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收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二)监督村卫生室的卫生服务和村民的就医行为;

(三)对本村农民医疗费用补偿情况进行公示;

(四)协助组织农民建立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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