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局农村河道管护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河道的管护工作,实现清洁畅通,保障防洪安全,充分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市《关于加强全市农村河道长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河道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河道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镇级和村级引排河道,包括湖泊和沟溏。
第三条市水利局是本市农村河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河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协助市农村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市级河道的管理工作,并负责本辖区内的镇(区)级河道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制止各类侵占、破坏河道及其配套水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五条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村级河道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制止各类侵占、破坏河道及其配套水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及村(居)民委员会应严格履行农村河道管理职责,接受市农村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定期汇报管理情况。其管理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所管辖的镇级、村级河道及其配套水工程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
(二)制止侵占、破坏河道及其配套水工程设施的行为。
(三)对本辖区内需要依法查处的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及时上报市农村河道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市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河道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类河道的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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