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破格提拔干部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充满生机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营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央“5+1”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破格提拔是指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时,对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酌情适度放宽《干部任用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工龄,基层工作经历,文化程度,任职年限等资格要求的限制。越级提拔是指超越规定的干部职务或者级别等次的顺序提任干部。越级提拔属于破格提拔。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科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
第四条破格提拔干部在市委的领导下进行,由市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破格提拔的条件
第五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考虑破格提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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