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工作站人员奖惩制度
为督促社工站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增强社工站人员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意识,改进作风,提高效能,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奖励
1、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社区工作站人员,可给予奖励:
(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效率高,成效显著的;
(2)团结同志、密切合作、敢于负责、大胆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
(3)开拓创新,敢为人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经验得到推广,或提出合理化建议,为社区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4)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5)爱护公共财物,节约国家资产,有突出成绩的;
(6)在思想建设、队伍建设、作风建设、业务建设等方面工作突出的;
(7)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8)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9)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10)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11)其他应当受到奖励行为的。
2、对在本职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一般应结合考核情况给予奖励;对在特定环境中做出贡献的,可以及时给予奖励。
3、对在工作中表现较为突出,取得良好成绩的,在街道范围内给予通报表彰;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的,区委、区政府或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每年表彰一次;对在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报市、省、部、中央表彰奖励。
4、表彰前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获奖情况进入本人档案,作为选任使用的依据,同时酌情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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