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我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环境资源配置,发展和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39号)、《**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省**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价费〔20**〕18号、**财综〔20**〕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主要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排污权是指市场主体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经许可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数量的权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两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管理。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指导、监督与管理工作,负责可交易削减量核查、排污许可证的登记、发放和变更工作。
设立江阴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交易中心),是从事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专门机构,是排污权的交易平台,负责实施向转让方收购排污权,向需求方出让排污权。
第五条排污权交易坚持客观公正和有利于环境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采取政府指导下的市场化运作方式。
第六条排污权交易的主体为储备交易中心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排污权转让方、需求方。
第七条排污权转让方是指通过实施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和管理减排等减排措施,在完成削减任务后,有多余排污权指标可供排污权交易的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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